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《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》(粤财规〔2021〕号)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,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(含高职、第二学士学位)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元人民币。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,无恶性欠交学费行为;
(五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。
第三章 评审
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。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六条在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第七条学校成立班、二级学院及学校三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,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与评定。
(二)班级民主评议推荐。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,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;
(三)二级学院评审。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,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,予以公示 5个工作日,公示期满无异议者,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;
(四)学校审定。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,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,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后,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。
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
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和上报工作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