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加强党的建设,完善监督制约机制,推动创业工作再上新台阶,结合中心实际,制订本制度。

第二条下列事项,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:

(一)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;

(二)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,后备干部推荐情况;

(三)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、发展情况;预备党员培养、发展、转正情况;

(四)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、奖励、记功及通报批评、处分或处理情况;

(五)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;

(六)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;

(七)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;

(八)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;

第三条党的秘密事项,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。

第四条党务政务公开,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、会议通报等形式,必要时,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,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。

第五条党务政务公开,可以区分不同情况,采用年度公开、半年公开、季度公开、月度公开的方式。必要时,可以随时公开。

第六条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,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。

第七条党的秘密事项,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。

第八条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,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、人格权和隐私权。

第九条应当主动征求、认真听取、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。

第十条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、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反映。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,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。


初审:林伟连
复审:吴晓雯
终审:叶盛权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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